保护儿童
 
 
(一九四三年)
 
   

儿童是民族的幼苗,是民族的延续,是我们下一代的国民。所以,儿童的问题,是一个有关社会和民族的重大问题,应该得到社会与国家极大的

 
  关怀

和重视,是需要及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的。

 
   

今日中国的儿童,正经历着抗战建国的伟大时代,同时,亦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灾难。在敌骑所到之处,会有千万的儿童,或遭凶毒的虐杀,或在

 
  其淫

威之下,过着奴役的悲惨生活。父丧母亡,孤苦无依,流离失所,在死亡线上的现象,是触目皆是的。再由于天灾的严重,饥寒交迫,饿死病亡

 
  的现

象,又不断的在各地发生出来;而由于社会的病态,由于主观上的缺点而引起的困难,以致造成买卖儿童和杀婴、溺婴特别是弃婴的事件,又是

 
  屡出

不穷;最后一点,由于战时生活的变动,由于物价增高的影响,一般的儿童,尤以贫苦和劳动的儿童,在保育方面,营养缺乏,没法入学,就是

 
  一些

能进保育机关的小朋友们,亦因教养难臻完善,因而患病夭亡,在所不免。这些情况,造成了今日中国儿童问题的严重性——心身健康之缺乏与

 
  儿童

的疾病死亡率之增高。因此,目前儿童问题的中心,即是如何迅速的保护儿童,减少儿童的疾病与死亡,让无数无辜的小生命能够得活,能活得

 
  下去

,更能健全的成长起来。这比任何时候都要来得紧急而重要了。

 
   

要保护儿童,要对儿童举办福利事业,绝不是空喊、研究、建议、设计、呼吁所能解决的。这必须采取一些切实而又具体的有效步骤和办法。对

 
  于应

保护的儿童,迅速分别采取各种办法,例如对于战区灾区的儿童,还应该大量去抢救;对于敌人可能进攻地区的儿童,最好能预先有准备有计划

 
  的转

移;对于已抢救的儿童,“养”应改善, “教”、“卫”亦应兼重;对于杀婴,溺婴,弃婴,拐卖儿童等,应严格禁止;对于私生子之地位应予

 
  提高

与保护;对于劳动儿童之劳动条件,应予改善。童工年龄,工时,待遇,应由国家分别制定儿童福利的法律,更保障其切实执行;同时,广设育

 
  婴院

、托儿所,广为收容救养弃婴。自然最主要的还是有赖于社会与国家的共同合作,努力消除产生弃婴的原因,逐渐消灭弃婴的现象。此外,同保

 
  护儿

童有关的,如儿童卫生事业,儿童教育问题,以至妊妇、产妇和母性的保护,提高保育工作人员之地位与待遇等等,亦均应分别注意,切实予以

 
  施行

,逐渐的配合起来。

 
   

以上的办法,是起码而且可能举办的,希望保护儿童有关的机关和负责的当局,能负起责任,以尽应尽和能尽之责,同时,希望社会人士多提倡

 
  ,关

心儿童,重视儿童,多多发起创设儿童福利事业,则其造福于儿童,造福于民族,实非浅鲜了。  

 
   
《新华日报》1943年4月4日